組織章程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十字軍社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制定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修訂
民國一零三年六月一日修訂 民國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訂
民國一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修訂
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修訂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十字軍社」,以下簡稱陽明十字軍或本社。
第二條
陽明十字軍以「學習、服務、成長」為最高指導原則暨宗旨。
貳、組織與職權
第三條
本社設有總隊及各支隊。各支隊獨立招生,經報名並參與課程、通過考試,得為本社社員,得享有本社社員之權力,並盡應盡之義務。
備註:目前下設社團型編制精神醫學服務隊,及任務型編制十字軍宜蘭隊。
第四條
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其聘任由總隊之領隊會議決定,並送校內課輔組核可。
總隊
第五條
本社設總領隊(社長)一人,任期一學年,自第一學期招生始至第二學期相關活動結束止,不得連任。總領隊為本社負責人,對內總理隊務,對外代表本社。
第六條
總隊設有副總領隊,人數視社團運作需要訂定,任期同總領隊,不得連任。正副總領隊合稱社長組,負責總隊之行政運作。
第七條
社長組得依總隊工作性質之需要,遴選總隊幹部數名。
第八條
總隊設有行政組、活動組、總祕組、美資組等四組,各組工作經當屆社長組決議,得視社團運作情況調整之。
第九條
總領隊候選人應具備總隊幹部經驗,由當屆社長組提名之,並由幹部及各支隊隊員直接、公開、公正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多數決選舉之。如該次投票結果無人當選,當屆社長組應重新提名候選人,並擇期選舉之。
附加條目:第九之一條
當十字軍僅由一個社團型支隊組成時,由支隊內部提名十字軍總領隊(社長)人選,並經由領隊會議多數決通過之。加入社團三學期(含以上)方具有被提名為總領隊之資格。
附加條目:第九之二條
當十字軍僅由一個社團型支隊組成時,由支隊隊長擔任副總領隊,協助總社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總隊設有精醫總召,經總領隊及前任總召遴選,由出隊經驗豐富之社員擔任。總召需負責支隊對外事務,對內負責督促及提升支隊的教學品質,並指導支隊之出隊進度。
第十一條
本社由正副總領隊、精醫隊長與總召、宜蘭隊隊長組成領隊會議,對外代表本社及各支隊,對內為本社最高決策機構。
社區醫學隊(停隊)
健康生活人權教育營(停隊)
全國人文醫學研習營(停隊)
精神醫學服務隊
第十二條
本支隊全名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簡稱精醫隊。
第十三條
精醫隊應設隊長一名,對外代表支隊,並對總隊負責,且負有留任總隊幹部一學期之義務。
第十四條
詳細規範依據陽明交通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十五條
陽明交通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組織章程牴觸本章程者無效。
宜蘭隊
第十六條
宜蘭隊設有隊長及副隊長,負責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之行政團隊聯絡、遴選隊員等。
第十七條
十字軍之成員得報名參加宜蘭隊之甄選,並由正副隊長經公平、公正、公開方式遴選而出。宜蘭隊長亦可決定是否招收非十字軍之隊員。若招收非十字軍之隊員,其錄取順位應列於十字軍成員之後。
參、附則
第十八條
本社留有服務預備金,支隊可在以下情況提案,經領隊會議決議後得動用:一、支隊入不敷出,遇到財政困難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時;二、當新的支隊成立時。
第十九條
支隊退出本社時,須經指導老師及課輔組同意,並向領隊會議報備,始得退出。支隊加入或回歸本社時,須經指導老師及課輔組同意,並經由領隊會議表決通過後,始得加入。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舊版
國立陽明大學十字軍社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制定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修訂
民國一零三年六月一日修訂
民國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訂
民國一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一零八年九月四日修訂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為「國立陽明大學十字軍社」,以下簡稱陽明十字軍或本社。
第二條
陽明十字軍以「學習、服務、成長」為最高指導原則暨宗旨。
貳、組織與職權
第三條
本社設有總隊及各支隊。各支隊獨立招生,經報名並參與課程、通過考試,得為本社社員,得享有本社社員之權力,並盡應盡之義務。
第四條
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其聘任由總隊之領隊會議決定,並送校內課輔組核可。
總隊
第五條
本社設總領隊一人,任期一學年,自第一學期招生始至第二學期相關活動結束止,不得連任。總領隊為本社負責人,對內總理隊務,對外代表本社。
第六條
總隊設有副總領隊,人數視社團運作需要訂定,任期同總領隊,不得連任。正副總領隊合稱社長組,負責總隊之行政運作。
第七條
社長組得依總隊工作性質之需要,遴選總隊幹部數名。
第八條
總隊設有行政組、活動組、總祕組、美資組等四組,各組工作經當屆社長組決議,並得視社團運作情況調整之。
第九條
正副總領隊候選人應具備總隊幹部經驗,由各支隊提名,並由領隊會議多數決選舉之。如課輔組規定之交接期限前未完成選舉,得由支隊負責人代理之,直至領隊會議完成選舉。
第十條
總隊設有行政組,負責社團內部各項行政相關事務。
第十一條
總隊設有活動組,負責舉辦各式社內活動。
第十二條
總隊設有總祕組,包含總務、籌募、祕書及社辦經理。負責社團經費之運作使用、對外籌募、社團辦公室及社團財產之管理、總社集會時餐點之訂購等,且有受校方財務管理訓練之義務。
第十三條
總隊設有美資組,包含美宣及資訊。負責社團宣傳品與服裝之製作、社團臉書及官網之維護、總社集會活動之攝影記錄等。
第十四條
總隊設有精醫總召,經前任總召遴選,由出隊經驗豐富之社員擔任。總召需負責支隊對外事務,對內負責督促及提升支隊的教學品質,並指導支隊之出隊進度。
第十五條
本社由正副總領隊、人醫三長、精醫隊長與總召、宜蘭隊正副隊長組成領隊會議,對外代表本社及各支隊,對內為本社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六條
(刪除)
健康生活人權教育營(停隊)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刪除)
全國人文醫學研習營
第二十九條
本支隊全名為「國立陽明大學十字軍社全國人文醫學研習營」,以下簡稱人醫營。
第三十條
人醫營應設營長一名、副營長兩名,由前任營長及副營長甄選而出,對內總理隊務,對外代表支隊,並對總隊負責。
第三十一條
凡為本社社員,具人醫營幹部經驗者,具營長、副營長備選資格。
第三十二條
營長組得依支隊工作性質之需要,遴選幹部數名,其餘隊員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產生。
第三十三條
人醫營設有顧問,負責監督與協助營隊之運作。
第三十四條
人醫營設有學務,負責營期課程安排與講師邀請等相關事宜。
第三十五條
人醫營設有活動,負責營期及學期間各式活動規劃與安排。
第三十六條
人醫營設有文書美宣,負責營隊文件處理、營服及宣傳海報的製作等相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
人醫營設有資訊招生,負責網路宣傳、學員招生等相關事宜。
第三十八條
人醫營設有場地器材,負責營隊場地及其他器材相關事宜。
第三十九條
人醫營設有生活籌募,負責營隊中生活起居安排與對外籌募等相關事宜。
第四十條
人醫營設有總務,負責營隊經費管理與後續報帳等相關事宜。
精神醫學服務隊
第四十一條
本支隊全名為「國立陽明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以下簡稱精醫隊。
第四十二條
精醫隊應設隊長一名,對外代表支隊,並對總隊負責,且負有留任總隊幹部一學期之義務。
第四十三條
詳細規範依據陽明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陽明大學十字軍社精神醫學服務隊組織章程牴觸本章程者無效。
宜蘭隊
第四十五條
宜蘭隊設有隊長及副隊長,負責與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之行政團隊聯絡、遴選隊員等,並對總隊負責,負有留任總隊幹部一年之義務。
第四十六條
人醫營及精醫隊之成員得報名參加宜蘭隊之甄選,並由正副隊長經公平、公正、公開方式遴選而出。
參、附則
第四十七條
支隊退出本社時,須經指導老師及課輔組同意,並向領隊會議報備,始得退出。
支隊加入或回歸本社時,須經指導老師及課輔組同意,並經由領隊會議表決通過後,始得加入。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